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米兰电竞平台    发布时间:2024-12-02 21:45:27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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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详情如下。

  据悉,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自然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部内征求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态废料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态废料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础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态废料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本标准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完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控制不适用于本标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时执行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指温度在273.15 K,压力在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指将医疗废物焚烧或将经消毒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残渣置于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填埋或焚烧的活动。

  指利用高温蒸汽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指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指利用微波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指利用高温干热空气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指二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具体数值见附录A。

  指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指在一段时间内采集的少数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 6-12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 0.5-8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 个样品的采集。

  指任何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 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4.1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和别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2 在对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处理处置单位内各单元设施可能会产生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处理处置单位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依据。

  5.1.1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可接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具体接收范围应根据处理处置设施技术适用性进行确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由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5.1.2 采用消毒处理设施处理的医疗废物应破碎毁型;消毒处理残渣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时应满足GB 18485规定的入炉废物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时应满足GB 16889规定的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5.2.1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应依据自己的处理处置方式,提出对应的收集要求,不能接收未满足规定的要求的医疗废物。

  5.2.2 对于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的锐器应分开包装;对于有就地消毒要求的废物,应就地消毒后进行收集。

  5.2.3 运输车辆应符合GB 19217要求,且应安装实时定位装置;运输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避免医疗废物丢失、遗撒。

  5.2.4 运输车辆及周转箱应每天进行清理洗涤消毒;周转箱清洗消毒应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设施。

  5.3.1 处理处置设施接收的医疗废物若不能立即处置,应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周转箱置于贮存库房内暂时贮存。

  5.3.2 贮存库房应具备制冷功能和良好的防渗性能,且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5.3.3 贮存温度5℃时,贮存时间不允许超出24 h;贮存温度5℃时,贮存时间不允许超出72 h;偏远地区在做好消毒措施后,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长贮存时间不应超过144 h。

  5.4.2 消毒处理设施应选择附录B中对应的指示菌种,消毒处理效果应达到杀灭对数值4。

  5.4.4 对于高温蒸汽、化学、微波、高温干热等消毒处理工艺,应考虑人体健康防护措施。

  5.5.2 医疗废物焚烧炉必须配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置。

  5.5.3 医疗废物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 16157要求,设置性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6.2 2021 年12 月31 日前,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 18484。

  6.3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表4 规定的限值。

  6.4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放控制按照GB 8978的要求执行,工艺废水排放控制按照GB 18466的要求执行。

  6.5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照GB 37822的要求执行。

  6.6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的噪声排放控制按照GB 12348的要求执行。

  7.2.1 医疗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微负压状态,避免有害化学气体逸出。

  7.2.2 在启动焚烧设施时,应先将焚烧炉温度升至本标准表2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医疗废物。自投入医疗废物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处理量;在焚烧设施启动阶段,焚烧炉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2要求,焚烧设施应在4 h内达到稳定工况。

  7.2.3 在关闭焚烧设施时,应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慢慢地减少废物的投入量,同时启动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废物完全燃烧,焚烧炉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2要求。

  7.2.4 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回到正常状态。如果无法修复应立马停止投加医疗废物,按照本标准7.2.3条要求关闭系统。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 h。

  焚烧设施每年启动、关闭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维持的时间以及出现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维持的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 h。

  7.2.5 在本标准7.2.2、7.2.3和7.2.4条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不是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小于150 mg/m3。

  7.3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作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至少应包括医疗废物接收情况、处理处置情况、设施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等。运作情况记录簿应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8.1.1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旁边的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8.1.2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环境监视测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8.2.1 应根据监测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做采样;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HJ/T 365 或HJ 75的规定进行。

  8.2.2 对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对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 次,采样要求按HJ/T 365 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浓度为连续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8.2.3 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视测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8.2.4 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规定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8.3.1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 8978 规定的方法进行。

  8.3.2 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排放工艺废水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 18466 规定的方法进行。

  9.2 除标准中7.2.2、7.2.3和7.2.4中的情况之外,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单位做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不是满足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生物内含式生物指示剂。生物指示剂为嗜热脂肪杆菌芽孢(B.s tearothermophilus ATCC 7953),含菌量为5×105-×106cfu/片。

  B.1.2.1 处理效果检测应采用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制作要求的嗜热脂肪杆菌芽孢生物指示剂,并在其有效保质期内。

  B.1.2.2 将多个生物指示剂菌管随同医疗废物,放置于杀菌室内蒸汽处理效果难保证的空间位置,或将菌管放置在包装盒内并裹挟进医疗废物中,在依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灭菌参数下,做消毒处理。

  B.1.2.3 消毒处理完毕后,取出指示菌剂,捏碎玻璃管,按照产品规定的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进行培养(如无特殊说明,培养温度为56℃,培养时间为48h),同时以没有经历消毒处理的生物指示剂菌管做对照,并观察培养基颜色变化。试验重复3次。

  以经过消毒的阴性菌管与阳性对照菌管的颜色变化相同与否判断是否到达消毒效果要求,阴阳对照菌管颜色变化相同或都不发生明显的变化,说明消毒不合格;颜色变化不同,说明消毒合格。

  B.2.1.7 模拟医疗废物的成分大致包括:5%的有机原料(如汉堡包、肉包子、馒头)和95%塑料、纤维素和玻璃等。模拟医疗废物的总投加重量应大于或等于实际应用中的大负荷重量。

  B.2.1.8 模拟杀菌因子:粉剂化学消毒剂(如石灰粉)可采用滑石粉;液体化学消毒剂(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可采用去离子水。

  a)用胰蛋白胨大豆肉汤培养基(TSB)配制成含芽孢悬液浓度为108-1010cfu/mL的TSB芽孢悬液。

  b)将输液管放入装有芽孢悬液的容器中,搅拌,使其充分接触并浸泡5min后,将输液管放在消毒大搪瓷盘中,置于37℃恒温箱中烘干,制成染菌载体备用,使每克样本的回收芽孢数量在5×105-5×106cfu。

  a)处理过程:将少数染菌样本与待消毒的模拟医疗废物混合投加到预先已清洁过(未受到污染)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设备中,并按设备操作说明书的剂量要求和方法,在大负荷量(满载)的情况下,加入模拟杀菌因子作为对照组进行处理。

  b)采样: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过程结束后,在设备出口排出的医疗废物残渣中收集少数的样品。

  从收集样品中拣出染菌样本,取1g-2g,以无菌操作方式,用剪刀剪碎后加到装有20mL中和剂的离心管中,作用10min,将离心管用手振打200次,并做10倍系列稀释,选取适宜稀释度,分别吸取1mL,以倾注法接种于两个平皿中,做活菌培养计数。

  在大负荷量(满载)的情况下,将模拟杀菌因子改为化学消毒剂,其余操作步骤包括采样过程均与对照组操作步骤相同。对照组和实验组试验均重复3遍。

  试验结束后,将用过的同批次中和剂、洗脱液和稀释液接种培养基进行培养;另将未用过的同批次培养基放入恒温箱进行培养,作为阴性对照。

  A为每平板平均菌落数;B为稀释度;C为样本洗液体积(mL);D为样本的重量(g);杀灭对数值(KL)=No-NxNo为对照组每克样本菌数的对数值;Nx为实验组每克样本菌数的对数值。

  在3次试验中,对照组细菌芽孢数量应在5×105-5×106cfu/g,各次试验的杀灭对数值均4.00,阴性对照组均无菌生长,可判为消毒合格。

  B.3.3.1 按实际使用情况,在消毒室内模拟摆放常规处理的医疗废物至使用说明书里面规定的高装载量(满载)。将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或嗜热脂肪杆菌芽孢(B.stearothermophilus ATCC 7953)菌片放入消毒袋内,然后置于消毒仓室各层4个角、中央的医疗废物中间和消毒仓室难消毒的部位。放入试验菌片前,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方法做预湿处理。

  B.3.3.2 菌片布放完毕后,关闭消毒仓室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消毒程序做消毒试验。消毒或消毒完毕后,打开消毒仓室门,以无菌操作方式试验菌片。

  B.3.3.3 将试验菌片分别加到装有5mL洗脱液的试管中,用手振荡200次,做10倍系列稀释,选择适宜稀释度,分别吸取1mL,以倾注法接种于两个平皿中,做活菌培养计数,即为实验组。

  B.3.3.4 试验时应同时设立阳性对照组(菌片对照)与阴性对照组(培养基对照)。阳性对照组:将同批试验用的菌片放在室温下,待实验组达到规定作用时间后,立即将该菌片2片分别移入含5.0mL洗脱液的2个试管中,用手各振荡200下,其余步骤与实验组相同。阴性对照组:分别取1mL所用洗脱液放于平皿内,加入15mL-20mL培养基,置于37℃培养箱48h,观察有无污染。试验重复3次。

  首先计算各组的活菌数(cfu/片),并换算为对数值(N),然后按下式计算杀灭对数值:杀灭对数值(KL)=No-NxNo为对照组平均活菌数的对数值;Nx为实验组活菌数对数值。

  在3次消毒实验中,每次试验中的阳性对照菌片回收菌量均应达5×105-5×106cfu/片,阴性对照组应无菌生长,每次试验各点的杀灭对数值均4.00,可判为消毒合格。

  B.4.4.1 将多个生物指示剂菌管随同医疗废物,放置于杀菌室内蒸汽处理效果难保证的空间位置,或将菌管放置在包装盒内并裹挟进医疗废物中,在国家标准规定的灭菌参数下,做消毒处理。

  B.4.4.2 消毒处理完毕后,取出指示菌剂,捏碎玻璃管,按照产品规定的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进行培养(如无特殊说明,培养温度为56℃,培养时间为48h),同时以没有经历消毒处理的生物指示剂菌管做对照,并观察培养基颜色变化。

  以经过消毒的阴性菌管与阳性对照菌管的颜色变化相同与否判断是否到达消毒效果要求,阴阳菌管颜色变化相同或都不发生明显的变化,说明消毒不合格;颜色变化不同,说明消毒合格。

  活菌计数因技术操作而引起的菌落数误差率(平板间、稀释度间)不超过10%。

  在3次试验中,对照组细菌芽孢数量应在5×105-5×106cfu/g以上,阴性对照组均无菌生长,该实验结果可用。

  上一篇:国家能源局:《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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